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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議題論文集
  黃淑玲 1995 台灣特種行業婦女:受害者?行動者?偏差者?

研究發現

  西方妓權運動主張性交易應該被視作是正常、健康的女性專業性,這項藍圖提供婦運一項政策選擇(其他兩項是在禁娼與二元立場)。以下筆者將從探討婦女從事色情行業的動機、導因與後果是否因人而異以及因何而異來思考這項政策的可行性。不過,要採取這項政策,台灣婦運得處理比西方婦運更棘手的問題 -- 即大量合法存在的“賣笑”色情工業,以及性交易隱身這些場所的問題。以下便就本研究的主要發現分三部分來討論。


“賣笑”與“賣身” 探討台灣法令合法化“賣笑”色情營業是否消弭了受訪者的社會污名。
初入動機與導因 從受訪者的自述動機回溯她們的動機如何受制於社會結構、家庭背景以及心理創傷。
生活形態:動機與後果的關聯 討論受訪者的生活形態以及從事色情後的身心影響。

“賣笑”與“賣身”

  釐清“賣笑”酒廊、茶藝館、咖啡館等色情行業的定位問題是台灣婦運的首要之務,我分三個方向討論這個問題:第一,在動機、導因、自我觀感、行業態度、對社會歧視感受、生活形態以及身心影響等個方面,從事性交易的婦女和從事陪侍的婦女是否相同?第二,男性顧客前往“賣笑”與“賣身”場所的動機以及看待“賣笑”與“賣身”婦女的心態是否相同?第三,性交易是否隱身“賣笑”色情場所?我先從第二、三個問題討論起。

“賣笑”女性陪侍:男性偏好的性買賣對象

  根據唐學斌的問卷抽樣電話調查,台灣男性走訪色情行業的主要動機是應酬、社交、無聊找刺激。本研究僅訪問了兩位顧客,代表性或許不夠,但他們的長篇說詞佐證了唐氏的發現,有助我們了解男性前往色情場所的動機以及他們對色情行業婦女抱持的態度。

  這兩位受訪者,一位是某院轄市議員,因應酬需要,時常造訪色情行業場所,一位是28歲的勞工與工運份子,從國中起就光顧色情場所。兩位受訪者都表示台灣男性在色情場所找女人尋樂,加強生意關係是一種社會認可的習俗。因為是一種社會習俗,男人前往色情場所不以為恥。吳姓勞工說:

現在這個社會的體制就是這樣。你要講事情,通常去那種地方講,雖然比較 吵雜,但是它達到的效果很好,因為有個女孩在旁邊的話,講話比較軟一點。如 果你都是男生的話,很剛氣嘛,有一些女孩子較柔和。

  對於男性而言,色情行業不單是應酬場所,也是一向娛樂休閒活動。議員先 生說:

我們休閒很少...它〔色情行業〕提供了一種娛樂的效果,男人在商業社會,他生活緊張,生活壓力大,他晚上喝得醉醺醺的,跟女孩子在那邊唱歌跳舞,他很高興,他可以 relax...

  議員先生認為男人在色情場所〝喝酒、划拳、胡鬧、講一些黃色笑話也好,摟摟抱抱也好〞,基本上也是在滿足性心理需求。男性又如何看待在歡場中陪他們一起玩的女性呢?

根本上,男人去那邊都是把那些女人看作是她們裡面是賺我的錢的,是下賤嘛, 有時候不一定要到房間裡面怎麼樣,根本也是這種心理,是一種〝玩女人〞的心 理。...本來是到公娼那種地方去玩女人,現在心理的演變是到這種地方去...男 生要得到一個女人...到私娼寮一去就得到了,花不了多少錢,他沒興趣...

  議員這段話清楚透露男性顧客的幾個值得注意的心理。

  1. 男性無論是到酒家尋歡作樂或到妓女戶尋花問柳,基本有一個共通的心態-- 都是去玩女人。
  2. 在男性的心裡,酒廊舞廳小姐和流鶯應召女郎一樣都想賺他們的錢包,所以一樣“賤”。
  3. 許多男性顧客和“賣笑”小姐“玩”,最終目標是要與她們發生性關係,但不是像在妓女戶那種十五分鐘一節快速機械式的性交,他們要更多。

  從下面的一段對話,我們看到吳先生以自身為例解釋何以“賣笑”小姐是他喜歡的性買買伴侶。

〝現在到流鶯妓女戶的人較少,是不是因為大家的消費能力比較高的關係?〞

還有一點,流鶯根本沒有辦法經過溝通以後,傳情以後再在一起 ...像台北寶斗 里,一間接一間,今天我帶隊要去,只要看到那個情形,我們就不敢進去了。

〝為什麼不敢?〞

等的人要比進去的多...以我個人而言,我也做不到,進去談不上感情交流什麼 都沒有。你要做這個事情很難。男孩子現在素質沒那麼差...男人很賤,韃伐你 愈慘,你反而願意,愈粗俗的你反而不要。

  吳先生說他和色情場所小姐通常要認識一些時候,有些感情之後才會進一步有性交易。吳先生這段話說得很明白,以他為例,“賣笑”小姐是男性理想中的性交易對象,男性顧客如果付得起會避免到妓女戶向“冷漠”的妓女買機械式的性。McLeod(1982:84)與 Hoigard 和 Finstad(1986/1992:95)皆發現男性顧客常抱怨妓女的機械與冷漠,他們理想中的性買賣遊戲是融入等待、追求、征服,更重要的,就像 Hoigard and Finstad 的受訪者表示,希望感到一絲情感出自買來的女性。

  雖然議員和吳先生都不認為陪酒小姐是“妓女”,也不認她們和妓女戶小姐可以等同並論。不過,兩位先生也異口同聲表示他們就如同大多數男性,不會明媒正娶陪酒小姐。

  根據議員與吳先生的意見,我們不難歸納出三個結論有關色情行業之於台灣男性顧客的意義。

  1. 男人走訪色情行業是基於一種社會認可的心態 --即玩“非良家婦女”。
  2. 陪酒賣笑的場所除了提供男性交際應酬和休閒娛樂之外,也扮演性交易媒介的功能。
  3. 台灣法令窄化娼妓定義無疑幫助男性顧客洗脫“嫖客”的標籤。

  我們在下一節會看到,同樣法令卻無法摘除酒家女、舞女的娼妓污名,只是徒讓她們產生自我認知與實際社會地位的落差。


“賣笑”與“賣身”:一個對流的行業市場

  從 57 位受訪者從事色情行業的歷史,可以看出在台灣,“賣笑”與“賣身”場所其實是一個對流的市場。有 23 位受訪者流轉於賣笑與賣淫,有的最先進入色情場所當侍應生,後來轉去作應召流鶯,有的相反過來;有的是被綁被賣,自由後,跑去當侍應生。有 18 位受訪者一直待在賣笑場所,但 7 位承認自己有“做暗的”(性交易),7 位說沒有,4 位因初次見面,問題敏感,筆者略過不問。

  從事性交易與否和受訪者的最初動機、家庭背景、性侵害經驗、或從業期間都沒有必然關聯。實際上往往是因緣湊巧(如朋友介紹或看到廣告)將受訪者推上了某一個色情場所。但表面“賣笑”場所極可能是台灣最大宗的色情行業形態。以 22 位蹺家少女為例,其中 19 位就是進入酒廊、酒家、茶藝館、咖啡店、按摩院場 所,沒有人否認她們在這些地方很容易涉及性交易。有些女孩本來不想做性交易,因為經理施壓、需要金錢、客人要求、想討好客人才涉入。16 歲的儀嬰是一個 例子,她在坐檯一個月後開始“做暗的”。她說:

〝那個時候是不好意思,每個小姐都做出場的,就只有我一個沒有做,經理又在 那邊一直講,我不好意思就做出場。〞

  我問27歲在KTV酒吧上班的珊卓,是否沒做外場(做暗的)的小姐,會瞧不起做外場的小姐。她說:

“會。做外場的小姐有的不喜歡讓人家知道,因為有的人沒有做外場的會想『為什麼去做外場,又不是說欠老公,為什麼要去做外場,賺這種錢,如果染到病,怎麼樣不是很倒霉,是不是。』有時候幾個會笑人家…我說妳不能這樣子講,個人的理想不一樣…反正我做外場,我把你錢賺夠了,我就可以馬上起來不要做了這樣子…不像妳,還要待在那邊慢慢做,慢慢做,對不對?妳一天下來,人家也是說妳沒有很純潔,妳上久了,人家也是說妳沒純潔。”

  雖然珊卓等酒廊上班小姐無法擺脫社會污名,台灣法令將“妓女”一詞界定於“妓女戶的公娼”,卻幫助她“除娼妓化”自己的性交易行為。譬如在酒家上班 的露西 (29歲)強調做出場不是她的行業而是她的選擇,她說:

〝要我跟你去飯店,你花一百萬,我還不跟你去呢。〞

  露西認為自己和妓女戶小姐是兩個世界的人,工作性質完全不一樣。她說:

“妓女戶一定是要跟客人交易才有錢。那這個酒店是服務業,就是餐飲業嘛,他們來喝酒,來吃東西,然後跟他們服務,所謂 的服務就是說客人倒酒啦,猜猜拳,聊聊天...沒有喝,大家都很客氣,一喝下 去的話...熟了就我知道你是什麼樣人,然後就親一下,或是那裡摸一下啦。”

  像絕大部分的受訪者,露西表示被毛手毛腳是這種工作最她厭惡的部分。珊卓最氣憤客人一見面就衝著她說:〝我們去打炮。〞露西與珊卓無法否認“買笑”小姐和客戶的關係仍然建立在她們是被買的“性玩物”(sexual objects),是待價而沽的性交易對象。僅少數幾位少女相信與客人可以建立真誠友誼,大部份受訪者覺得“歡場無真愛”,客戶都半對她們打著主意,16歲的儀嬰說:

有些客人會對你特別好或怎麼樣,他就純粹想跟妳之間有些什麼,或者說你們之間的關係能進展到怎麼樣,很少人會要跟你當朋友或怎麼樣。大部分都想說從妳身上得到些什麼。

  雖然極力劃分界限,許多受訪者其實知道一旦進入色情行業,社會地位就如同妓女。惠惠(13歲)在茶藝館上班,很自豪自己是處女,沒有涉及性交易。我問她覺得社會上人如何看待她們,她說:

〝他們覺得我們跟其他女人不一樣, 他們覺得我們是下三爛的。〞

  我問小茹(18歲應召)〝妳覺得妓女與特種行業女孩有沒有不一樣?〞她回答:

〝我覺得在別人眼光裡面,沒有什麼差別,妓女這句話還是插在我們的頭上。〞

  當我問受訪者〝妳認為誰是妓女?〞 很多受訪者義憤填膺,極力否認自己是妓女,認為妓女這兩個字太污辱人。一位 24 歲原住民在租賃房間接客,不認為自己是妓女,激動地說:

“怎麼這樣說人家,她們又不是偷又搶還是殺人的,也是流汗錢,又不是說心甘情願這樣子出賣肉體。”

  非被父母販賣的少女尤其氣憤被稱為“雛妓”。16 歲從事脫衣陪酒的小珍說:

“妓女這兩個字很難聽...裡面有的同學被賣的,是站壁的,也等於說是妓女那 一型的。可是我蠻反對人家說妓女啊,雛妓啊,什麼的,雖然不是說到我,但是 我會替人家打抱不平...太傷害人家的心,好像把人家說得一點尊嚴,一點自尊 都沒有。”

 

  在小珍和其他非被賣女孩的想法裡,“雛妓”是指華西街那些被父母賣掉、被保鏢毒打、沒有自由、過著暗無天日的可憐女孩。小珍說她不是雛妓,因為她是自願的、掌握著自己的命運。

  對絕大多數受訪者而言,“妓女”、“雛妓”是一個強冠在她們頭上的錯誤的頭銜,一個她們拒絕接受的侮辱她們的名詞。在酒家、茶藝館、按摩院、脫衣舞場上班的小姐否認自己的性交易是一種“娼妓”行為,把“妓女”、“雛妓”這個字眼歸給色情行業中專營性交易的應召,尤其是最底層的流鶯妓女戶小姐。美澳的研究也有相同發現(e.g., Filla 1975; Salutin 1971)。


小 結

  以上討論“賣笑”色情行業在台灣社會的定位問題,我指出賣笑色情場所除提供男性玩樂應酬之外,還兼有性交易媒介的功能。台灣相關法令不但合法化,且“除娼妓化”色種營業,因而有效地剔除男性“嫖客”的標籤。台灣男性不以走訪色情場所為恥,反視其為理所當然的社會習俗。然而,相同的法令並沒有摘掉色情行業婦女的娼妓污名。許多受訪者雖然重視“賣笑”與“賣身”之別,但也很憤怒她們一樣被囊括成“非良家婦女”,是男性結婚時過濾的對象。在這一節我們也看到受訪者進入“賣笑”或“賣身”場所的動機與導因並沒有不同。基於以上因素,筆者建議婦女團體在制定娼妓政策時,把重點擺在防止賣笑色情行業猖獗的問題,但應該避免使用雛妓、娼妓、妓女等詞,以免對特種行業婦女造成二度傷害。


 黃淑玲:台灣特種行業婦女:受害者?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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