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C)frontier 1998 任何形式的運用,請先徵求作者及主辦單位同意。肆、婦女之經濟需求
李美玲教授在其「婦女的經濟地位與年金制度」─文中指出男性的經濟地位往往可藉由其職業及所得,以及繼承之財產,來普遍加以測度。然而,女性的經濟地位不但受本人就業所得的影響,還受到婚姻及家庭的影響。
一般而言,女性的經濟資源有兩個管道:一是來自勞動參與,從事有酬之就業一途;或是從事家庭內的事務及照護工作,與丈夫做家庭內外之明確分工,換取生活所需的資源。
而多數文獻指出,因1.就業的性別區隔,2.兼業性質工作,3.因家庭因素中斷工作等不同於男性職業者的特色,使就業女性的經濟地位仍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以從事家庭勞務和丈夫分工換取經濟資源,亦是女性取得經濟資源的另一管道,但因家務工作未「市場化」,因而不能為女性在市場經濟體系中換取金錢收入,至於「家務支薪」仍不符合社會的習慣。
而在台灣社會中老年婦女的經濟地位,兼含「老年」及「女性」兩項經濟弱勢的特質,其經濟安全所受到的威脅更值關注。
從生活資源在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移轉的觀點而言,老年的經濟狀況受到生命早期階段的經濟地位之影響,如收入水準高低和財務自主程度,必然影響儲蓄或投資理財的所得水準,導致生命後期之經濟充裕或匱乏,不幸在這些方面女性一直處於弱勢,當然也很難為其老年生活累積較為充裕的經濟資源。
但到了生命晚期仍存在一些變數,可能使老年女性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1.成年子女的回饋;2.夫妻權力消長導致家庭經濟資源重分配;3.有關老年福利公共政策的舉措或介入等。
是以,李教授提出有關年金制度之討論,並就老年婦女之經濟安全,提出應以女性權益的立場來檢視年金的方案:(一)名義與權利性質的問題
規劃中「國民基礎年金」都屬於普及式的國民年金保險制,具有公民身份者皆為強制納保的對象,婦女也以個人的名義加入保險,老年時也以個人身份領取給付,因此符合個人的權利之性質。不過,職業附加年金,則為勞動者年金,以勞動體系為基礎,女性只有全職工作受勞動契約保障者,才得以個人名義加入保險,沒有工作的女性只有必須依賴配偶關係的衍生性受益權利。(二)給付水準差異的問題
規劃中「國民基礎年金」計劃採定額給付的方式,不因性別或所得高低有不同;但職業附加年金依然是依薪給水準的所得比例制,性別薪資差異仍會繼續影響工作女性相對於男性的老年生活受保障的程度。(三)保險方式的問題
當前的國民年金規劃以及實施中的全民健保,都訂定無所得婦女得以依靠其配偶為其繳納保費的實施原則,然而年金給付資格的取得都要長達20--40年的投保年資,長期依賴配偶的無工作女性在這漫長的功績累計過程中,益增添可能的變數和風險。(四)遺屬年金的問題
為了顧及就業意願及防杜道德危機之發生,遺屬給付通常十分嚴苛,給付總額亦較老年給付低。遺屬年金的設計還帶有另一層用意,亦即對於受保險人早死者及較短壽者的一種補償。總括而言,從女性經濟弱勢的處境來看,普及性的年金保險制度對於其老年基本生活的保障應有助益。
不過,強調受益者付費的保險方案中,女性如果不打算依賴子女或依賴衍生自丈夫的福利給付,而希望在最低生活水準之上謀求較為安適的生活水準保障,則須尋求下列途徑:1.加入勞動市場,選擇有勞動契約保障的職業,使自身成為職業退休年金保障的一員;2.積極儲蓄並從事置產或投資,以累積增加所得,或求至少能對抗通貨膨脹對個人儲蓄購買力的消蝕。
再者,張貴英主任「婦女津貼規劃」─文中明確指出,由於女性在社會地位及經濟政治上之弱勢,應針對其特殊因素(如意外事故、家庭變故等)所導致的生活經濟困難與扶助給予「津貼」的規劃,因為「津貼」扮演了社會救助系統中一項具備緊急性、扶助性的功能。
婦女津貼(Allowance)意旨由國家稅收採定期支給一定數額的現金方式,以扶助舉凡遭受虐待、迫害、強暴、外遇、離婚、被遺棄或貧苦無依之一般婦女、養女、娼妓等特殊境遇之婦女而言。
「津貼」一辭之定義與其他相關名詞定義模糊且界限不明,茲舉例註明以表格約略分析其差異:
綜上所述,可獲致一結論,即「津貼」乃為社會安全制度當中一環,是社會安全體系當中隸屬於社會救助或社會保險當中的一項下游措施,其對於服務對象產生偶發性及緊急性的經濟性問題,可暫時提供相當程度的需求滿足。社會安全所討論之架構是指社會保險、家庭津貼及其他社會求助。若再予檢視現有婦女津貼施行狀況,則可發現:
一、項目及定位偏於狹隘,扶助對象且大多限於已出現問題困境之受害處境婦女,仍屬消極性的殘補式福利措施,且因採急難救助方式,未能完整切實提供受害婦女合理之經濟保障。
二、相關名辭及定義模糊,急需統整及釐清。
三、省市法令及執行情況不一,對於資源分配造成困難。
四、婦女之福利資源極度缺乏,不論就經濟支持或軟硬體規劃均顯嚴重不足。
五、執行機構因認知差異及受理單位人員的不適任(如鄉鎮公所一般未受專業訓練的社政人員),導致婦女在申請相關機構扶助措施上的心理障礙。
六、福利服務輸送的緩不濟急,公文往返常須耗時數週至數月不等,對於急迫性的需要無法提供立即性的滿足。
七、許多項目仍歸類於家庭或兒童之津貼部份,而未將婦女需求之津貼視為主體,顯現未將女性視為一公平合理享有平等受益福利權之群體。
而值得特別關注的,在趙善如老師所提出的「大高雄地區婦女經濟生活調查」報告中,顯示出女性在經濟力的持有與發展上,存在許多潛伏性的危機。在900名 一般婦女的調查報告中,無酬或低酬之女性(0-20000)占58.5% ,經濟的主要來源為配偶者占44.8%,個人無存款者佔34.2%,沒有不動產與動產之財力者為8.9%,可見得女性在無酬之收入下,已有近六成之女性缺乏經濟生活之安全,再加以未有儲蓄或置產者亦佔三成五至六成,可謂女性在經濟力之保障上是有顧慮的。而對於女性單親的抽選樣本101 件中,46.9%表示為無酬或低酬(0-20000),但經濟力的主要來源卻78.2%是靠自己打拼,51.5%沒儲蓄,43.6%表示缺乏不動產與動產,因而,不難了解女性單親中,有65%的人表示會擔心老年沒有經濟生活的保障,而根據訪員之陳述,餘35%的女性單親,談及此問題乃表示現在的擔心已夠多,無暇擔心到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