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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議題論文集
  黃淑玲 1995 台灣特種行業婦女:受害者?行動者?偏差者?

研究發現


“賣笑”與“賣身” 探討台灣法令合法化“賣笑”色情營業是否消弭了受訪者的社會污名。
初入動機與導因 從受訪者的自述動機回溯她們的動機如何受制於社會結構、家庭背景以及心理創傷。
生活形態:動機與後果的關聯 討論受訪者的生活形態以及從事色情後的身心影響。


初入動機與導因︰
    被家人販賣少女︰泰雅與漢人

  在本研究中,被父母販賣的原住民和漢人有些值得注意的差異。5 個漢人父母的動機,如無業嗜賭的父親為了還賭債(3名),有家庭急需的寡母(1名),被逼嫁給老榮民的年輕母親供養男友(1名),反應了台灣十九世紀以來女兒被當作父母財產,父母販女為娼以解決個人賭債或家庭急需的父權惡習(卓意雯 1994:119)。被賣前,這5個漢人女孩的父母皆已離婚、過世、或逃家,頓失母親(或父親)的保護,而被另一個欠債的父母所賣,是這些低下階層漢人家庭的特徵。雖然3個女孩都遭到父親或母親的嚴重暴力,但都沒有蹺家蹺課等行為。

  在 11 位被賣的原住民少女,10 位是泰雅族。泰雅族的案例同樣呈現了女兒在他們傳統文化被當作貨品買賣,其中幾個案例還顯示家人把女兒押到妓女戶作為控制她們蹺家的手段,這些家庭的暴力問題也特別嚴重。10 位泰雅少女中有 8 位有蹺家、蹺課、抽煙、喝酒、吸食安非他命等記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 4 位在被賣入妓女戶之前曾經翹家自行進入特種行業,這 4 位中的 3 位後來自己向父母建議或者家人建議她們和妓女戶簽約,並沒有脅迫情形。對這幾位女孩及他們家人而言,與妓女戶簽約,可以馬上存下一筆錢,比做自由的划算,是她們所偏好的色情行業形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0 位少女自述父母親賣她們的理由,無一人是因為家裡無以維生,1 位少女除外,其他 9 人都有多位兄姐。除了一位在1980年被賣到華西街,其他 9 位女孩被賣於1987-1991年間。

  下面我們仔細看看 10 位泰雅少女自述她們與妓女戶簽約的意願程度、父母賣她們的原因以及是那些家庭成員賣她們。這些資料凸顯這些泰雅家庭對於女孩到妓女戶賣春的價值觀。下列資料也包括來自警察與社工家訪記錄。我們以受訪者自述的意願程度分別陳述:

(1)非自願三名:受訪者自承父母事先沒有諮詢她們的同意。
 
案 1﹒
受訪者目前20多歲,在1980年時被賣到華西街,母親被騙以為女兒要去餐廳當小妹,母親後來與父親細故,飲農藥自殺。
 
案 2﹒
薩伊被母親所賣。筆者問她母親為何賣她,她回答:〝大概是要改掉我的壞習慣。〞她說母親很生氣她蹺家蹺課、在家喝酒、不幫忙到山上作農,有一次蹺家回來,母親就把她賣掉。我問她母親把錢拿去那,她說一部份拿去修繕家裡房子。薩伊的父母親結婚,父親住院治療過精神分裂。父母皆酗酒,常打架,毆打小孩。有一姐蹺家,不知去向。父親知道她被賣後,打了母親一頓。
 
案 3﹒
蒂蒂被流氓繼父(漢人)與從娼過的母親所賣,她說是繼父一直認為她很壞,不聽話,所以慫恿母親賣她。母親與繼父兩人都簽六合彩,繼父賣她之前曾強暴她。親生父親因殺人罪坐監。

 

(2) 自願或半自願四名:受訪者在家人以孝道壓頂下同意被賣。
 
案 4﹒
麗麗小學畢後,害怕被父母賣掉,逃家到台北自行進入色情行業數月,花掉所有賺的錢。回到山上,隔天就被父親、祖母及哥哥逼迫到妓女戶簽約。自述家人逼她因為父親是鄉民代表,要籌款競選連任,還要支付母親的律師費用。母親當時因販賣人口在押。麗麗怨恨母親和祖母,認為父親是被她們慫恿。有一段時期,三姊妹和兩個堂姐自行在同一家妓女戶簽約。
 
案 5﹒
真真小時,榮民父親自殺,母親被另一名榮民所殺,從小由姑姑、祖父、哥哥輪番帶大。哥哥和姑姑都會毆打她,真真說〝他們愈打我,我就愈皮。〞小學畢後,無心工作,大哥也不讓她升國中,理由是她在學校越變越壞。大哥、祖父、姑姑、兩個姊姊(皆從娼過)逼她到妓女戶簽約。真真說:〝我是為了祖父才去做,從小只有他一個人養我 〞。
 
案 6﹒
摩琍的養母欠賭債60萬,老榮民養父生病,為了報父母養育之恩,心甘情願。
 
案 7﹒
受訪者似乎精神異常(筆者無法確定,沒有醫院診斷書),父已逝,是家中最小孩子,與寡母住。她說母親要她去妓女戶,自己願意,母親將錢拿去蓋房子。警察筆錄上則記載母親控訴女兒有精神病,跑去妓女戶,卻反咬母親。
 
(3)自願三名,在家人協助下簽約,為了替自己存錢。這之前,三位少女都曾經自行進入過色情行業。
 
案 8﹒
玫玫小學五年級時隨同母親到妓女戶,好奇也要求試試看,所得交給母親。後被老榮民繼父強暴,蹺家自己在妓女戶做,回家後跟母親表示願意到妓女戶。她說認識的人都是簽約,沒有人做自由的,簽約可以一下子拿到一筆錢,比較划算。
 
案 9﹒
小娜父母結婚都在工廠工作。自行蹺家到色情按摩院做了一個月,被捉後回家,不想做其他工作,向母親建議跟妓女戶簽約,但並不知道妓女戶的實際狀況。母親幫她保管錢,不敢隨意動用。
 
案 10﹒
小雲與姪女蹺家,雙雙被姪女男友輾轉販賣多次。被釋放後,仍有吸安習慣,不適應工廠,無所事事,從娼過的姊姊建議她和妓女戶簽約,理由是至少這樣她可以存下一筆錢。兩個姪女則被大哥賣掉。  
 

  從以上的實例簡述,我們可以看到除了早期的案例 1 的母親顯然被騙,其他 9 樁泰雅族販賣小孩的案子有四項值得注意的現象:

  第一,在這9個例子中,每一個案子都牽涉到母親或姊姊。3人是被全家,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姐所逼。其他 6 件案子,主要的涉及人是母親或姊姊。9 個涉案的母姐有 4 人曾從娼過,另外 1 名母親是人口販子。第二個現象,案例 8、9、10 的少女及家人顯然認為既然少女無法適應其他工作,不如到妓女戶簽約,也算是一種工作,而且認為簽約比做自由的來得划算。第三,這 9 個家庭,除了案例4、6 之外,都有嚴重家庭暴力。第四,案例 2、3、4、5 的家人意圖值得進一步查證,是否他們把質押小孩到妓女戶當作是控制不聽話“壞女孩”的手段。

  筆者將進一步研究這 10 個案例的代表性,家人自述販賣小孩的動機,以及泰雅族進入色情行業的整個歷史過程。以下僅就這些案例所顯示的特點初步分析1987年之後泰雅族鬻女為娼的一些社會文化家庭因素,值得未來研究者注意。請讀者明察這項分析建立在非常有限的資料上,是一項假設而非結論。

  根據這些案例來看,在 1980 年代後期,一些從事過色情行業的泰雅少女認為到妓女戶簽約比做自由的划算,而販賣女兒到妓女戶已轉變成是一種家庭暴力與家庭權力衝突的延伸,從事色情行業的泰雅少女中有人逃家躲避被家人販賣,販賣小孩的泰雅人當中,至少有人把將女兒押賣到妓女戶當作是反擊向其權威挑戰女兒的手段,泰雅婦女在這場家庭戰爭中扮演重要角色。筆者推論泰雅婦女的介入主要肇因於這三四十年來泰雅婦女在父權壓制下被家人當作商品出賣給榮民和妓女戶的後果。本研究的泰雅少女的母親正是屬於那一代受害的婦女。

  在1950年代泰雅族還是一個父權的(余光弘 1979:46)行初級農耕狩獵社會,崇尚勇敢獨立的獵人精神(Hsu 1991)。就像父權漢人的往昔習俗,泰雅婚姻帶有買賣意涵,父母對女兒也有絕對權威,決定其婚配,且以男方聘金多寡為榮(余光弘1979:44)。根據余氏,從 50、60 年代起,大量泰雅婦女在 15、16 歲就被賣給35-45歲老榮民,這些年輕女孩因婚姻不幸福踏入色情行業,是原住民婦女從娼的濫觴。這些投入色情行業的婦女回到家鄉,拉拔自己的姊妹親戚加入她們。稍晚,泰雅父母將女兒直接賣入妓女戶。女性在泰雅文化中有如物品,賣女孩到妓女戶與賣給榮民,基本尚都是延續“賣女兒、買妻子”的父權婚姻習俗,在展現父母對女兒的支配權力。在1970年代已有大量泰雅婦女與老榮民通婚及(或)從事色情。余光弘發現在某一泰雅村,每不到五戶即有一戶家庭有女性成員從娼,也有四分之一的婦女與“老芋仔阿兵哥”聯婚(ibid. pp.43-45)。

  本研究中的泰雅家庭比漢人家庭有較嚴重的暴力,且從娼過的母親也有較嚴重的暴力與酗酒情形,筆者初步推斷上一代大量婦女從娼,擁有比家人都高的收入,不單單改變部分泰雅人對色情行業的價值觀,也鬆動泰雅傳統父權家庭,提昇女兒在家庭的權力(李亦園 1979:19;余光弘 1979:45-46),並且惡化了飲酒過量、離婚、意外死亡率等原本就比漢人高出許多的問題 。這些家庭問題,再加上要適應工商業生活、漢人歧視、貧窮等種種環境壓力,使得泰雅夫妻及父母子女間的關係趨於緊張,家庭暴力發生率提高。不過,這項推論僅是假設,有待進一步求證,截至目前,尚無有關泰雅族家庭暴力的研究出現。

  泰雅母姐販賣自己骨肉的動機,必需放在她們的生活經驗來分析。幾個案例中的母親很可能是身受各種精神壓力如貧窮、婚姻暴力、離婚、親人過世、眾多小孩,叛逆青春期小孩,因此想控制女兒的慾望愈熾(不能控制兒子)。再加上口販子慫恿、鄰居親友誘勸、以往從娼經驗改變了既有價值觀,可能認為與其讓少女蹺家自行前往色情行業,家裡沒得到任何好處,不如將女兒關在妓女戶,衣食不缺,不會亂跑,還可以馬上拿到一筆錢。至於三個先前在色情行業待過的案例,選擇與妓女戶簽約,反應了她們進入色情業之後,短期內無法適應其他的工作。選擇簽約,捨棄做自由的,則很明顯的是因為簽約在泰雅村相當普遍。

  筆者認為泰雅族販賣小孩的動機與導因在經過二三十年後可能發生了本質上的改變 ,此項改變必需從泰雅的男女及親子關係的改變去看。泰雅在融入急劇變遷的大社會時,大量婦女進入色情行業,又經歷種族歧視、離婚、死亡、酗酒等環境壓力,加上婦女擁有經濟獨立,起來反抗丈夫與父母,後者則欲加與掌控,傳統父權式的夫妻與兩代關係趨於緊張,家庭暴力因此升高。有反叛的翹家少女自行進入色情行業,有父母為張顯父母權力,把女兒送到妓女戶,作為控制女兒勞役的一種手段。總之,筆者認為泰雅販賣女兒以及家庭暴力問題,基本上,與漢人雷同,同樣根植於泰雅父權文化將女兒被當作父母的財產以及其崇尚獵人勇士的社會對女性根深蒂固的歧視。泰雅婦女取代台灣下階層婦女成為被賣娼妓的重要供應來源,是少數民族婦女受到三層結構性壓迫的具體表現,但階級與族群的壓迫仍然是滲透過家庭中父權的運作。最後,筆者再次申明以上有關泰雅的論述,是根據有限資料,讀者可視為一項假設,而非結論。

  在以上兩節我們看到未成年少女進入色種行業的導因顯然是多重結構因素導致個人受害經驗的累積,她們所遭遇的種種肉體傷害與精神創傷,從貧窮、家庭解體與暴力陰影發端,到承受男性施虐的性傷害,學校落井下石將她們貼上壞女孩的標籤,父母與人口販子將她們當作貨品出賣,到她們利用色情工作幫助家庭,在顧客中尋求愛與認同,在在都有階級、族群歧視、父權意識形態的糾結影響。這些少女年幼就遭受林林總總的創傷,心智尚未成熟到具有判斷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自願”成為被社會視為異類的色情行業婦女,筆者不認為她們堪稱為女性性解放的代表。  

 


初入動機與導因

未成年少女:創傷與反叛
被家人販賣少女︰泰雅與漢人
成年婦女動機與導因:家庭責任、燦爛美夢與自我放逐


 

 黃淑玲:台灣特種行業婦女:受害者?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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