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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與法律:健康醫療

 

優生保健法

問: 為什麼要有優生保健法?
答: 在刑法中曾對實行人工流產的醫生及受人工流產的婦女定有刑責,致使婦女在不期待卻意外懷孕只能有兩種選擇:勉強生下小孩或是尋找密醫墮胎。不論是哪一條路皆會造成該婦女在身心上極大的傷害。故特別制定優生保健法。此法的實行不但保護了婦女之健康,也顯示法律開始重視婦女的獨立人格權。
問: 優生保健法是何時制定的?
答: 經過十三年的奮鬥,優生保健法終於在1984年7月9日制定出來了。為因應社會變遷,本法於1999年12月22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
問: 欲實行人工流產具備什麼條件?
答: 依照優生保健法規定,除未婚之未成年少女外,下列婦女均可施行人工流產: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的血親患有礙優生的遺傳性疾病者。
  3.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 有醫學上的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以上除了第六款的情形須經丈夫同意外,其餘五款婦女均可獨立自主為之。

問: 本優生保健法是否有缺失呢?
答: 由於此法的第九條第六款中仍給予丈夫行使否定權之權利,致使部分女性在婆家或丈夫期待有男嬰的情形下必須繼續生育直到有男孩為止,甚至不顧惜母體在身心上會因此有極大的耗損。也有醫院不管法律之規定,只要有婦女要求實施人工流產,一律要其出具配偶同意書,否則不願動手術。意即婦女對自己的身體沒有自主權,而必須由其丈夫與婆家決定。
問: 未婚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否使用優生保健法?
答: 對於未婚懷孕之未成年少女,本法則要求其需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為其實行人工流產。

 

全民健康保險法

問: 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全民健保法﹞中有哪些規定是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
答: 在本法中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條文如下:
  1. 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第2條﹞
  2. 婦女在重大傷病、分娩時得免依第33條轉診及第35條住院之規定限制來自行付擔費用。﹝第36條﹞
  3. 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之費用不在本法之給付範圍。﹝第39條﹞
  4. 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分娩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在分娩後六個月內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第43條﹞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問: 在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中有哪些規定是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
答: 在本法中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條文如下:
1. 特別對婦女提供的保險給付:

﹝1﹞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1. 三十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2. 連續三年陰性者,每三年給付乙次。

﹝2﹞孕婦產前檢查:

  1. 妊娠第一期:於妊娠未滿十七週,給付二次。
  2. 妊娠第二期:於妊娠十七週至未滿廿九週,給付二次。
  3. 妊娠第三期:於妊娠廿九週以後,給付六次。﹝第2條﹞

2•特別對婦女提供的預防保健服務項目:

﹝1﹞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1. 子宮頸抹片採樣。
  2. 骨盆腔檢查。
  3. 細胞病理檢驗。

﹝2﹞孕婦產前檢查:

  1. 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個人孕產史查詢、身高、體重、血壓、胸部、腹部檢查等。
  2. 血液及尿液檢驗。
  3. 超音波檢查。
  4. 健康諮詢:營養、戒煙、飲酒、藥物使用、生產徵兆等。﹝第3條﹞

3•其它:

﹝1﹞由保險人印製孕婦健康手冊並交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給懷孕婦女。

由保險人印製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之檢查單並交由投保單位轉發各保險對象於指定期間內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問: 在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中有哪些規定是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
答: 在本法中特別和婦女權益相關的條文如下:
  1. 診所須提供包括產前、產後檢查、分娩、新生兒照護等服務。﹝第20條﹞
  2. 醫院門診須提供包括產前及產後檢查等服務。﹝第23條﹞
  3. 急性住院須提供包括分娩及新生兒照護等服務。﹝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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