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問: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是於何時制定的? 答: 2000年5月12日制定並於2000年5月24日公布施行。 問: 哪些人是特殊境遇婦女? 答: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婦女,是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第4條)。
- 夫死亡或失蹤者。
-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問: 家庭扶助的範圍包括哪些項目? 答: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包括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
- 創業貸款補助。(第2條)
問: 此項家庭生活扶助應向誰申請? 答: 可向其戶籍所在之縣市政府社會科局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第6條)
國籍法
問: 最新的國籍法是何時公布施行的? 答: 2001年6月20日。 問: 那些人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答: 依據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人士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第2條
-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 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 生於父或母死後,其父或母死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 出生於中華民國境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歸化者。
符合以上第一及第二款之規定且在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此規定。
問: 外國人在欲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需具備那些條件? 答: 依據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人士得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3條 一般歸化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 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及其本國法均有能力者。
- 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者。
-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者。
- 第4條 特殊歸化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具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之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窇郜崦淂釤�
-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附鏿燽C
-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 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第5條 特殊歸化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
-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者。
- 第6條 特殊歸化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各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 第7條 (歸化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問: 本國男子和外國女子結婚,那太太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先生為本國人之外國女子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具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問: 本國女子和外國男子結婚,那先生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太太為本國人之外國男子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具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問: 本國女子和外國男子結婚,那她會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外國人之妻者除非她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才會喪失原有之國籍。
問: 本國女子和外國男子結婚並曾自請脫離國籍者,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她可取回原來的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外國人之妻並曾自請脫離國籍者,在婚姻關係消滅後,現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且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者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問: 本國男子和外國女子結婚,那小孩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二條之規定,父親為本國人之子女自然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問: 本國女子和外國男子結婚,那小孩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答: 依據國籍法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母親為本國人之子女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問: 此法對待與外國人結婚之本國男女是否有差別待遇? 答: 原有之法是有差別待遇,但現有之新法已加以修改以符合憲法男女平權之精神。
戶籍法
問: 若父母之本籍不同,子女在登記本籍時該以何者為準? 答: 除非其父為贅夫或其父不詳,否則若父母之本籍不同,子女在登記本籍時皆以其父之本籍為本籍﹝第16條﹞。
少年福利法
問: 少年福利法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 適用對象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 問: 少年福利法對離婚婦女在爭取子(包括監護權與親權)女時有何幫助? 答: 自1989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2000年6月14日修改公布後,由於其中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1094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之費用。」,這使得部分離婚婦女在其夫獲得監護權卻又不善盡職責時,有另一爭取子女監護權之管道。
兒童福利法
問: 兒童福利法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 本法適用對象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問: 兒童福利法對離婚婦女在爭取子女(包括監護權與親權)時有何幫助? 答: 自少年福利法於1989年頒布實施後,在婦女和兒童團體的努力下兒童福利法終於在2000年6月14日修改公布,其中第41條規定「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兒童之父母、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兒童之利益,酌定或改定適當之監護人、監護之方法、負擔扶養費用之人或其方式,不受民法第1051條、第1055條、第1094條之限制。」「法院為前項酌定或改定前,應為必要之調查,得命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有關機關調查,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場陳述意見。」,第四項並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代行監護人、第四十條所定之監護人、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或父母對監護權行使意見不一致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此法以特別法排除民法親屬編中有關父母對子女親權行使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歸屬的不合理規定,使婦女在行使對子女之親權和爭取監護權上又多一法律依據。 此外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使受到家庭暴力恐懼之婦女與子女多了一層保護,女性也不再因擔心被剝奪子女之親權和監護權而生活在陰影中了。
所得稅法
問: 若夫妻雙方皆有薪資所得,那麼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哪一種計稅方式較符合節稅原則? 答: 若夫妻雙方皆有薪資所得,那麼他們可自下列三種計稅方式中擇一使用:
- 特別對婦女提供的保險給付:
-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夫當納稅義務人,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 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以妻當納稅義務人,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以上三種計稅方式會因夫妻薪資的不同而在計稅上有所差異,夫妻在申報時最好依照不同方式先行計算之後再由其中擇其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另外若是該年度剛結婚的新婚夫妻則亦可選擇夫妻各自單獨申報,即夫妻各自填寫一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夫妻之所得完全分開計算,各自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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