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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台灣婦女的處境:婦女人身安全

 

  免於恐懼是人最基本的需要。台灣女性的地位經過不斷努力地爭取,表面看來似乎開始有一些改善。然而,女性被殺、受暴的新聞卻隨處可聞。台灣的女性朋友在家裡、在社區、在所有生活空間裡,能夠獲得的安全保障有多少?

性暴力犯罪問題

女人的問題就是公共的問題

  綜合歷來的相關研究結果可發現,雖然男性也可能是侵害的受害者,但女性受害的危險性的確明顯高於男性,尤其以青春期少女為高危險群,例如一項針對大學生進行的調查即發現,每100名男學生中有一位曾有被強暴的經驗,女學生之中則每24名就有一位受害者(陳若璋,1992)﹝表 25 ﹞。而另一項以就業女性為對象的訪談研究發現,約1%受訪者曾遭到企圖強暴或強暴(呂寶靜,1993)。

  另一種研究性暴力發生率的方法是從官方報案統計﹝表 24 ﹞進行推估。若以10%的犯罪黑數比率來計算,台灣每年約發生六千多件強暴案件(羅燦英,1995)。但是,強暴犯的定罪率僅有30%,1997年法務部公布的強姦案定罪率更僅有 21% ,而且在1984到1993年之間,被判刑確定的1985名強姦犯與強姦殺人犯之中,有強姦前科者共396人,累犯率高達 20% (許春金、馬傳鎮,1992)。

  換言之,台灣的性暴力問題具有報案率低、判罪率低、再犯率高三大特性。而更雪上加霜的是治安持續惡化,過去五年(1992─1996年)內涉及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與暴力案件急遽攀升(表26),更造成台灣女性對性暴力的高度焦慮、嚴重剝奪女性的安全感。1996年底,長期從事婦運工作的民進黨中央黨部婦女發展委員會執行長彭婉如女士被姦殺,更激起社會各界的重視,不斷提出維護婦女人身安全的訴求,直接促成當時已被提出三年的「性侵害防治法草案」在1996年年底通過三讀。

   性犯罪防治體系的缺失

  1. 缺乏女性觀點的法律
  2.  強暴法律不只反應社會強勢團體的價值,其立法精神也會影響人民對強暴行為的認知與態度。目前法律體系的缺點是:
       
    1. 強暴犯罪被列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所強調的是禮教、貞操或名節,而非強調個人身體控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的「妨害自由」罪章,因此仍是偏向男性的、父權的思考。

       

    2. 現行刑法規定強姦犯的強制行為必須強烈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行為。換言之,基於相同的道德思考,強暴犯罪的認定是以被害者的抗拒程度為重心,而不是以加害者使用暴力或強制力的程度為定罪標準,如此一來,實際審判時的重心竟轉為受害人,而不是加害人。

  3. 缺乏女性觀點的警政預算與政策
  4.   1996年底彭婉如命案後,行政院立即於十二月底召開全國治安會議,1997年5月6日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但該委員會並非常設機構,也沒有法定權力可將會議決議列入常態性的行政考核系統,因此對原有防治體系的影響力有限。以1998年的警政人事編制為例,職司鎮暴的保安警察(保一、保四、保五)仍約佔警政署人力之八成(表27),可見警力配置仍偏重於保安工作,而非攸關婦女人身安全保護工作的社區警察,警察養成教育中也尚未將性侵害、姻姻暴力防治相關課程列為必修

      1997年性侵害罪防治法通過後,檢查機關的處理準則、被害人權益保障、偵辦要領、警察機關的處理準則、衛生署的強暴驗傷診斷書格式等相關規定亦陸續出爐,若能落實執行,將可進一步使性侵害的處理流程更符合正義。而且同法也規定內政部應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若能延攬更多相關領域(例如婦運界、社會工作界、學術界)的女性擔任委員,並設置監督單位以落實其決議方案,或將大有助於保護被害人之權益。1997這一年,由中央至地方陸續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是將對女性受暴者的服務與照顧納為政府工作的很重要的一個開始,當然,更實際的是編列足夠的專責人力與經費,才能協助各縣市落實性侵害防治工作(參見福利篇)

婚姻暴力問題:不只是少數人的家務事

  根據估計,台灣地區已婚婦女經常受丈夫毆打的約有七萬人(參見福利篇:保護性福利服務),若加上情緒、心理和性虐待等,受暴的人數可能還要更多。遺憾的是,台灣目前惟一關於婚姻暴力的專門法案「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1997年底才在立法院一讀,而現行法律並未提供婚姻暴力被害人特別的保護。

  一般說來,婚姻暴力受害人在忍無可忍、決心透過法律救濟以脫離施暴者時,最常採取的途徑為訴請離婚及提起傷害之告訴,然而,法官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向來持以嚴格的認定標準,致使許多被害人不得不與加害人繼續共同生活,或選擇離家出走,既要擔心受怕,又常反遭加害人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要爭取子女監護權和瞻養費都十分困難。在傷害案件方面,加害人被定罪之機會亦不大,即使被定罪,通常也能以繳交罰金方式結案,祇有極少數加害人被判定入監服刑,但刑期多不超過一年,根本無法達到懲罰被告及嚇阻犯罪的目的。事實上,無論被害人尋求何種法律救濟,目前司法與執法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案件時,仍普遍抱持公權力不宜介入家庭的態度,因此,婚姻暴力的被害人能得到的保護確實非常有限。

小結

  雖然台灣的治安跟其他國家比起來,或許並不那麼糟,然而,統計數據卻在告訴我們,台灣的暴力犯罪的受害人當中,女性佔了多數,且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若非近年來陸續幾件引起廣大社會關注的事件-鄧如雯案、彭婉如、白曉燕等,台灣社會仍習慣將女性受暴和家庭婚姻暴力視為個人的、私領域的事,因而與女性人身安全相關的立法(性侵害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行政、專業的服務措施,都祇是在籌劃或剛起步而已,能否一步落實發展是有待各界的關心與監督的

參考書目

呂寶靜
1993,台灣地區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研究。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許春金、馬傳鎮
1992,強暴犯罪形態與加害者人格特性之研究。台北,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陳若璋
1992,「大學生性騷擾、侵害經驗特性之研究報告」,性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現代婦女基金會、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系主辦,1992年4月23日。
羅燦英
1995,「解構迷思,奪回暗夜:性暴力之現況與防治」,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

'98 台灣婦女處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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