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制度對女性的保障
現行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是以職業保險為緯,以全民健康保險所提供的醫療保障為經,再輔以不利於老年女性的社會救助方案,架構出有利於男性工作人口的經濟保障體系。
職業保險與全民健保:仍有漏隙的保護網
職業保險是台灣最早開辦的福利項目之一,從1950年開辦勞保始,至1993年底止投保人口約佔全國人口數的58.29%。這些總數曾達十三種之多的職業保險提供生育、疾病、殘廢、老年給付等福利給付,在戰後台灣發展之初提供不小的社會穩定作用。但是由於在1983年以前婦女勞動參與率仍不超過40%,許多女性是以眷屬的身份取得醫療保險而已(表36),部份非就業女性則因著過去政府行政控制的漏洞,得以透過職業工會取得保險,例如根據1994年台灣地區社會意向調查顯示,全國有60%的家庭主婦參加勞保、16.2%參加農保。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後,納保人口由58%增至96%(李玉春,1998),由家庭自行吸收負擔醫療支出的比例也由四成降為三成(表34),直接間接地增進不少對女性的醫療保障。然而,若就女性健康保障的角度來看,健保制度的設計還是仍有明顯的不足,例如:
- 現行全民健保雖已有被保險人參與的民主機制(如監理委員會等),但目前委員會功能不彰和代表性不足,究竟能傳達多少女性的需要仍有待觀察。
- 現有設計多數女性仍須以眷屬身份加入健保,仍須依賴家中有工作的男性為其投保,女性沒有自主的選擇權。
- 健保對長期照顧的給付僅限於極有限的範圍,給付標準又相當嚴格,對於幾乎全為女性的長期照顧者來說其實是相當不足的(曹愛蘭,1998)。
全民健保的開辦,讓許多的女性朋友得以納入保險的健康照顧系統,但整個制度的規劃與未來發展,尚缺乏對女性健康照顧需要的認知與關注。
事實上,除了醫療保險之外,已參加職業保險的婦女在其他種所得保障方面也仍處於不利的地位。既然我國的老年年金仍未成為普遍性、穩定的社會制度,目前法律對就業人口所提供的老年所得保險仍只有公勞保退休給付,與勞基法的勞工退休準備金。而公勞保的退休給付都採所得比例制,退休給付額度和投保薪資水準關係密切。由於女性勞工一般薪給偏低,因而影響退休給付額也偏低。李安妮(1994)曾分析我國歷年來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性別差異狀況,發現能夠挨到領取老年給付時,男性被保險人平均領到472,193元台幣,女性被保險人則只有245,565元,如果換算為年金的方式,男性每月可領3,537元,女性只有1,803元,僅為男性的一半。以1992年勞保老年給付為例,當年給付件數對象的男女比例是7:3,男性所領實際給付金額超過總額的八成,女性所領金額的比例則不到二成(表35)。由此也不難理解,為何主計處於同年的一項調查指出,男性老年依靠子女或配偶維持生活的比例是近四成,女性老人依靠這些家人的比例卻高達七成以上(表37)。
社會安全制度基本上是在處理因工資不足或中斷所引起的經濟安全問題,對於一向被期待承擔主要家庭照顧者角色的婦女而言,將更直接影響其生活方式、生活品質與福利感受的因素,則是國家支持體系的量與質(表39)。
我國目前替代家庭照顧的各種福利方案與設施,包括托兒、老人安養與長期照護、殘障者養護等,都極為欠缺。根據歷來的研究調查指出,由於社區化照護系統的缺乏,全國約有七成的兒童是完全由家庭自行照顧;六萬三千名失能老人之中,八成以上由家人自行承擔長期照護的責任;約三十萬的各類殘障人口中有九成居住在家中,其中約三萬五千人完全需要他人照顧(李淑容,1995;胡幼慧,1996;周月清,1996;王國羽,1994)。而據估計,家庭內的主要照顧者約有七成至八成是女性(呂寶靜、陳景寧,1996)。長期承擔主要照顧責任的結果,這些女性照顧者的生活品質與基本就業權益皆受到嚴重的影響:
一項調查研究即指出,台灣地區15歲至64歲已婚婦女中有八成是為了照顧小孩而離職(行政院主計處,1994)。另一項官方研究指出,1997年的女性有工作能力非勞動人口中,其中有配偶或同居的女性中,有七成以上不願就業的原因,是為了需要照顧家人﹝約一百六十二萬五千人),而同期有工作能力但不願就業的男性,其主要原因則是為了求學(佔當時不願就業男性的76.98%),換言之是為了增加自身人力資本的再投資(行政院主計處,1997;傅立葉,1994)。 (表13)
近來由於連續發生重大的婦女受暴案件、婦運團體及婦女服務機構積極倡議宣導維護女性人身安全(參見人身安全篇),連帶鼓勵受害婦女勇於向正式體系求助,使得長期隱而未宣的特殊女性需求被看見聽見,因而出現越來越多關於婚姻暴力、性暴力與性騷擾的專書著作和研討會,已在立法院積壓三年的性侵害防治法也得以在1996年底通過三讀。但在一片或義憤或悲淒的社會氛圍下,受害婦女所獲得的保護服務究竟有多少?問題需求被滿足的程度為何?以婚姻暴力問題為例,比較歷來官方的調查數據可發現:浮上檯面的被毆婦女人數和比例有急速成長的傾向,從1990年的12.5%增加為1994年的17.8%,約多出五個百分比(省社會處,1991,1994)。一項全國性的抽樣調查也發現,受訪的1316名受訪婦女中有130名(佔一成)曾經驗嚴重的暴力傷害(傅立葉,1995),更有學者估計台灣每年求助的受虐婦女至少在三千到七千人之間(陳若璋,1995)。但是,官方所提供的婦女中途之家或庇護機構並未有對應的成長,1994年的機構數甚且由1993年的20所減為17所,1995年底又增加至23所並且迄未增加。
供需未平衡發展的結果也會影響福利服務的品質。從婦女庇護機構的平均收容人數來看,1995年每個機構全年的平均收容人數是8.3人,1996年即增加為14人。在福利服務業務量幾近雙倍成長、福利資源未能順應增加的壓力下,目前相關福利機構的具體服務項目仍以轉介服務、情緒支持居多(周月清,1995)。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對性侵害受害者的服務上。依據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各縣市政府必須在該法實施半年內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政府也確實依法設立了,但除了台北市、高雄市有專職人力之外,其他縣市皆以兼辦業務、任務編組的方式辦理此業務,受制於經費、人力、專業知識與訓練不足,實際提供受害者的協助(包括醫療補助、法律訴訟支持、心理諮商或治療等)仍然有限(現代婦女基金會,1998)。
就保護性服務工作而言,在社會在重視與壓力下,政府部門才開始認同到:聲援和保護女性免於被侵害,是政府的責任。但是,不論是經費、機構、人力等都還有待加強中。
從整體福利預算來看,1996年社會福利預算佔政府總支出的14.46%,平均每名婦女所享有的福利預算是19元,台北市以外的縣市、高雄市婦女所分到的預算則更低,因此不僅額度偏低而且不均。(表38)
- 王國羽
- 1994,「邁向二十一世紀社會福利之規畫與整合──殘障福利需求初步評估報告」,內政部委託研究。
- 行政院勞委會
- 1992,台灣地區婦女就業現況分析報告。
- 行政院主計處
- 199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台灣地區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
- 李玉春
- 1998,「體檢全民健康保險:優缺點分析」,1998年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台北市政府,1998年3月7日。
- 李淑容
- 1995,「國家和家庭的關係」,社會福利政策策略原則分析研討會,內政部主辦,1995年4月24日。
- 呂寶靜、陳景寧
- 1996,「女性家屬照顧者之處境與福利建構」,女性、國家、照顧工作研討會,女性學學會主辦,1996年5月11日。
- 周月清
- 1996,「殘障照顧與女性公民身份」,女性、國家、照顧工作研討會,女性學學會主辦,1996年5月11日。
- 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遠流。
- 胡幼慧
- 1996,「台灣老年人口的依賴結構初探:以老年婦女為例」,人口學刊,第17期。
- 現代婦女基金會
- 1998,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一週年總體檢。
- 陳若璋
- 1995,「家庭暴力之類型、問題及需求」,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服務網絡研討會彙編,台北市社會局,1995年12月22日。
- 曹愛蘭
- 1998,「從女性照護工作看全民健保」,1998年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台北市政府主辦,1998年3月7日。
- 傅立葉
- 1995,「解構女人的福利國」,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
- 1994,「社會福利與兩性工作平等」,兩性平等工作權研討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1994年3月8日。
意見與回應 |
Yam Women Web since 1998.03.08 last updated : 1998.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