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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台灣婦女的處境:女性與法律

  在台灣現行法律中,與女性權益相關的法律有憲法、民法親屬編、勞動基準法、工廠法、就業服務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等。

憲法

  憲法明文規定男女享有法律平等權,並保障個人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政治參與權等,不因其性別、種族等因素而有不同。故理論上,無論男女,我國之人民皆享有平等的權利與保障。但由於在具體規範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體法律上,仍存有明顯違反男女平權的法律條文,因此傳統父權至上、男尊女卑的想法仍然對女性造成諸多限制與歧視。

民法親屬篇

父權優先的傳統婚姻架構

  成文法律與不成文的社會優勢觀念之間大約是相互呼應的,因此,檢視民法親屬篇對婚姻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當能描繪出台灣社會的兩性權力。早自1930年民法親屬篇初訂時,「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子女從父姓」、「夫妻聯合財產制由夫管理」就確立了男性、夫權優先的架構,第一0八九條的「父母行使親權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則進一步確立父權優先的系統。當婚姻關係發生問題無法持續時,這幾項規定往往阻礙女性取得子女監護權或應得之經濟保障,更形削弱女性自主抉擇的力量,致使女性不敢走出名存實亡或讓她痛苦的婚姻。

  更甚者,「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規定還會被知法玩法的丈夫所利用,藉此控告妻子惡意遺棄以逼迫妻子離婚,並逃避支付贍養費。根據司法院的統計,1989年以前提出「惡意遺棄之訴」的案件,約佔判決離婚案件的70%,1990年至1995年之間其比例有持續下降的趨勢,但仍約維持在總案件的一半以上(表4),而根據學者的分析指出,提出遺棄之訴的案件中,由夫提出和由妻提出者的比例約為6比4。

修法前後對女性權益的影響

  現行民法親屬篇曾於1985年和1996年進行修訂,其修訂重點在:
  1. 放寬判決離婚的彈性。
  2. 妻子在1985年之前以自己名義取得之財產,不必再經舉証証明,即屬妻子所有。
  3. 標明法院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其監護權之歸屬。

  這是經過無數女性的血淚與不斷抗爭才爭取到的修正,讓女性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仍要靠周邊制度之建立、工作細則之落實執行,才能真正有助於兩性平權。例如,新法條中雖然對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列舉了詳細的標準,但其認定仍相當受到個人主觀判斷的影響,因此有必要細緻化其判斷標準,並且提高家事法官與社工人員的調查訪視技巧

婦女勞動法制

  目前我國與女性勞動權益相關的法規有: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廠法、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規範的保護雖不少,但仍有相當多問題存在。

  1. 男女工作平等權的問題
  2.   我國現行勞動法制提供兩大類與女性工作權有關的規範:一是反歧視原則,即揭示兩性工作平等權的原則,主張機會均等、同工同酬;一是保護原則,即針對女性、母性特殊需求而設的保護禁止規定,例如懷孕婦女的工作調配、產假與育嬰假等規定。但在實際工作職場上,仍長期存在著就業機會不均等的問題,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所謂的「單身條款」、「禁孕條款」,即資方強制要求女性員工婚後或懷孕後必須離職,或是未依法給予女性員工婚假、產假的情形(張晉芬,1995;郭玲惠,1997)。

      為什麼這些理應要保障女性工作權益的法律無法發揮成效?究其原因為:

    1. 適用範圍有限
    2.    勞基法制定公布於1984年,當時僅將適用範圍限於製造、礦石、水電煤氣和運輸交通業,至於以女性為主的金融、服務和商業等行業的員工,則無法得到最低工資的保障,更遑論免於被雇主任意解雇的恐懼。1996年12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遲至1998年底前,除了確有窒礙難行者外,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3. 罰責過輕或欠明
    4.   根據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對違法設立單身條款的資方只能罰款三千元了事,以往依勞基法處以罰金的額度也只在兩千到兩萬元之間,而且法案中也沒有連續處罰的規定,處罰顯然過輕。再加上除了勞基法及工廠法對同工同酬有具體規範外,對於雇主其他歧視之行為僅得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加以拘束,然而該法條並未明訂歧視之樣態,企業仍可想出許多名目規避卸責,因此實際的阻嚇力有限。

  3. 母性保護條文不足
  4.   現行法令中雖然對母性保護已有相當多之規定,然而仍有不少漏洞存在。根據統計,15至64歲已婚女性約有半數曾有離職經驗,其中因生育而離職的就佔了 31.7%﹝表 14﹞可見育嬰、托嬰問題是造成女性就業生涯不連續之重要原因﹝表 13﹞(1993年 行政院主計處)。事實上,除了少數私人企業及行政院於1990年頒訂女性公務員育嬰假處理原則之外,其他行業皆未有育嬰假之福利,更何況上述行政令命令中並未進一步積極保障日後晉陞機會及福利, 導致女性公務員在考績與家庭經濟壓力之下,不願意或不敢申請育嬰假,一場美意遂徒然流於形式化的規定。在國家提供的相關福利措施不足、私立托兒所及家庭保母供需嚴重失調的情形下,不少女性疲於奔命或不得不辭職,或仰賴外籍女傭,連帶引出不少相關的社會問題及隱憂。

婦女保護法令

  在台灣婦運團體推動制訂保護婦女之法令的過程中,除了要面臨來自父權體系的抗拒拖延,更經常出現的是對法律改革途徑的爭議,亦即應否專為保護婦女權益而設立特別法,或應該以整體司法結構為重、從根本法進行改革。因此,婦運團體倡議多年的相關婦女權益保護法令包括兩性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始終停留在草案審查的階段。甫於1996年通過的性侵害防治法也將草案中涉及刑事處罰的部份保留、只通過行政處置原則的章節,對婦女提供的特別保護仍然不足,受虐婦女及婦女保護工作者引領企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施虐者接近受虐者的禁制令,就是最好的例子。

小結

  法律是人們生活的重要屏障。從女性在其所在社會所能獲得的法律保障,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女性的地位。我們的社會過去無論是規範家庭、或工作、或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女性的需要與權益幾乎完全被漠視。在長期的抗爭以及諸多女性朋友付出慘痛代價後,終於有了民法親屬篇、性侵害防治法的訂定、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動作等。成果有限,有待更多持續的推動與監督。

參考書目

張晉芬
1995,「綿綿此恨,可有絕期?──女性工作困境之剖析」,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頁147-180。

'98 台灣婦女處境報告
☆ 婦女與健康 ☆ 婦女人身安全 ☆ 女性的工作處境 ☆ 女性的政治參與
☆ 婦女與教育 ☆ 人口與家庭 ☆ 婦女的福利處境
☆ '98 台灣婦女處境報告之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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