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婦女資訊網 | 台灣婦女網路論壇 | 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 | 蕃薯藤台灣網路資源索引 |

 

台灣婦女的處境:婦女的法律地位

  憲法上明文規定男女平等,並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 政治參與權等基本權益,不因其性別、種族等因素而有不同。然而台灣社會亦如其他多數國家一樣,在傳統男尊女卑的想法引導下,對女性有著諸多的限制與歧視,將婦女視為附屬品,不承認婦女具有完全獨立的地位。

箝制女性心身的民法親屬篇

  尤其是婦女結婚後,在現行『民法親屬篇』的規定之下: 要求「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夫妻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子女從父姓」等,根本違反了憲法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財產權以及女性親權的保障, 使女性沒有自主餘地。當婚姻關係發生問題而無法繼續時, 婦女除了要面臨自身心理及外在社會之強大壓力外,不合理的法令,更常迫使婦女面臨無盡的掙扎: 即使有再充份的理由,她還是爭取不到子女的監護權;即使她曾為家庭付出所有的精力 ,也可能爭取不到一絲財產,無法取得應有之經濟保障。致使無數婦女不敢也不能走出讓她心身俱疲的婚姻和家庭,祇能繼續當夫家的從屬者、服務者,承受著無盡的身心壓力。

不情願的夫妻財產制修正

  雖然,在無數婦女付出昂貴的身心代價之後,加上政治解嚴後,婦女團體、婦女問題研究單位的努力,民法親屬篇箝制女性的條文總算開始有一些鬆動,有關夫妻財產規定部份在1996年九月經立法院三讀修正為:「適用夫妻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亦為妻之所有」。但此修正文中,卻又規定必須在修正通過一年後( 即要1997年9月6日後 )才開始生效,還是充滿了為男性設想的精神。

遙遙無期的立法保障

  民法親屬篇有如婦女的緊頭箍,把婦女的權利綁死,而應保障婦女工作權的「兩性平等工作法案」、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性暴力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案,則遲遲未定,台灣婦女的法律地位之低落可見一般。


'97 台灣婦女處境報告
☆ 法律地位 ☆ 健康 ☆ 教育 ☆ 人身安全
☆ 福利資源 ☆ 工作 ☆ 婚姻狀況 ☆ 經濟處境
☆ 政治參與 ☆ 台灣婦女處境報告之相關數據

意見與回應
Yam Women Web since 1997.03.08 last updated : 1998.06.12
All Rights Reserved by 開拓 Formosa on WWW 女性與社區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