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台灣地區婦女以已婚有偶者最,其次是未婚、喪偶及離婚,但已婚婦女的比率有逐年下降的情形,而喪偶和離婚婦女則不斷向上攀升,且女性喪偶者不論人口數或比率都高於男性甚多,且差距亦漸擴大。不論是離婚或喪偶的女性,都必須面對生活上的重大變化---經濟上的、子女照顧上的、就業的、安養照顧的、情緒上的以及生理上等等,而在現有的法律系統(如民法親屬篇的不合理規定) 之下,女性所能獲得的保障非常有限。
離婚與喪偶婦女之社會支持系統十分薄弱
根據統計,女性離婚比例最高的年齡是35-39歲之間,其次是40-44歲,再次是30-34歲,再來則為50-64歲之間,也就是年齡在30-44歲之間者佔女性離婚者多數(佔59.4%),這個階段的婦女,她們的子女都尚未成年,可謂是照顧負擔最重的時候,而分居、離婚或喪偶者的勞動參與率僅27.52%(男性為50.01%)更說明,離婚婦女要靠進入勞動市場以養活自己和家人是很不容易的。更何況在當前的福利體系中,對經濟匱乏的單親媽媽、或為離婚挫折所困的女性、或整體的兒童托育照顧,政府都祇扮演消極的救濟者角色,離婚婦女的處境是十分艱辛的。
由於婦女的平均壽命較男性長,以1995年為例女性喪偶者是男性的3.15倍,女性喪偶者年齡在50歲以上居多,其中 70-74歲者人數最多。台灣的社會保險體系,老年女性幾乎被排拒於外,社會福利體系的老人津貼付之闕如,休閒育樂或安養照顧設施人力更是嚴重不足,讓老年喪偶女性生活十分單調或淒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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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 19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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